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11民初437号 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号名仕财富A座1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02333H。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某某,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300001110201U。 责任人:武某某。 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