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执7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红,局长。
被执行人:武穴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江家林村。
法定代表人:郭培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穴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42001****0129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64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穴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1****012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4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