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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1711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受理***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92民初11027号】。两案原告均是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本案立案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鄂0192民初1102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