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324行初2号
原告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甘王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北城街道县前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永嘉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