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曲靖全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03民初2115号 原告:曲靖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地址:沾益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区,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xxxxxxxxxxxx,地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曲靖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2025年8月19日,原告曲靖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保全费1168.7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曲靖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