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京能新某某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3民初257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某某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京能新某某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 法定代表人:***,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系被告湖南京能新某某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京能新某某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