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民初140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李岩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
被告:陈锦业,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荣,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锦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2元,减半收取5441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白艳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