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9048号
原告:新疆汇诚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大道52号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梁万军,
被告:昌吉市华融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宗,
原告新疆汇诚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华融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汇诚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汇诚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童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