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60752378L,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简清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HNHU6Q,,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标准厂房赣州市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贡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79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查询到有车牌号为“赣B×××××”、“赣B×××××”的登记信息,我院已进行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元,截至2020年9月16日已执行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慧明
审 判 员 林万翔
人民陪审员 何善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罗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