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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某某、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麻城市供电公司、湖北新乐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麻城市兴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81民初276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麻城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湖北新乐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麻城市兴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麻城市供电公司、湖北新乐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麻城市兴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袁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