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福建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5534号 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角美台商投资区英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51597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和平乡径仔村官田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31540735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由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