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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2414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吴江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