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3民初4685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盛唐巷22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