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4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之母),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22年4月8日因病去世。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变更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王**(**之妻)、***(**之子)为本案上诉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梅
审判员 曹 强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