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644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2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