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执异2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幸福街泉城花园5号楼1-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93年11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第三人:***,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称,请求追加***、***二人为(2022)鲁0103执4678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鲁0103执4678号,被执行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院就(2020)鲁0103民初7167号一案调解成功后,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于2021年2月22日在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简易注销登记,全体股东签字同意。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为公司股东,其中***认缴出资3万元,***认缴出资297万元,出资期均为2039年12月31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认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调解生效后,进行注销公司并在当时承诺公司没有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逃避应履行的债务偿还,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二人应当对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鲁0103执4678号案裁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执行人提供了(2020)鲁0103民初7167号民事调解书、企业信息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鲁0103民初716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通信费及违约金10549.85元;二、如被告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约定内容,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自愿负担。”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0103执4678号,现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另查明,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4日,股东为***、***,其中***认缴出资额3万元,***认缴出资额297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39年12月31日。2021年1月25日,***、***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并****: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2021年2月19日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2020)鲁0103民初7167号民事调解书、企业信息、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证据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有关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设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注销,该公司股东***、***书面承诺企业注销之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履行(2020)鲁0103民初7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