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1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正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卫兵,公司经理。
被告: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管驿镇
法定代表人:霍兵,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又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蔡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