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81民初2400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注册号:421181000026935。
住所地:麻城市南正街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闫五老匡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芳。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3318812019。
住所地: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小河头工业集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麻城市闫五老匡铁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待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爱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镇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