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81民初4288号
原告:**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凤,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诚,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原告**和与被告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和自愿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诉讼。
案件诉讼费减半后115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长  夏雪华
审 判 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冯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