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1民初811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增加、放弃、变更诉请;代为参与庭审、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正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80361531E。
法定代表人:*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诚,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或调解;代为撤诉或提起反诉;代为签收相关文书。
被告:***,男,汉族,1961年3月19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原告***被告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12月21日原告**将款打至被告***账户后,被告***就于同日打款***账户328000元,给付***372000元。由于本案涉及***、***,且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侦查,本院现无法对本案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本院认为,本案因涉及的***、***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中涉嫌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薛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