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1民初358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政言,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川,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80361531E。
住所地:麻城市南正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卫兵。
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栋。
被告:麻城市气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810112558262。
住所地:麻城市气象西巷91号。
法定代表人:*大海。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麻城市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麻城市气象局的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麻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麻城市气象局的诉讼。
案件诉讼费5368元减半收取2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骆乔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