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589号之一
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柯梅社区和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8292475X6。
法定代表人:章绍宽,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计1002.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