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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1314号
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社区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柯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8292475X6。
法定代表人:章绍宽,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金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万金湖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19524569G。
法定代表人:丁雪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增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舟山泉集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成五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0951620608。
法定代表人:徐立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云,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泉建筑有限公司、舟山泉集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2元,减半收取计25751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陈健
人民陪审员陈维珠
人民陪审员洪海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