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金泉建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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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1314号



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社区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柯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8292475X6。




法定代表人:章绍宽,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金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万金湖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19524569G。




法定代表人:丁雪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增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舟山泉集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成五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0951620608。




法定代表人:徐立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云,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泉建筑有限公司、舟山泉集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2元,减半收取计25751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陈健


人民陪审员陈维珠


人民陪审员洪海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