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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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2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章绍宽,董事长。




被执行人: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方优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72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421.5元、执行费526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有小额存款,已另案冻结;无车辆。2022年3月14日再次通过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2年4月18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本金41724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也没有执行到位。




因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邮寄及短信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902执22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卡


审判员朱春益


审判员李旖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