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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柯梅社区和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8292475X6。
法定代表人:章绍宽。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2110元、案件受理费2166元、执行费2931.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潮面村长寿路15号不动产(集体土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年限已久已查封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持有浙江东顺建设有限公司51%股权,该公司长期未经营无处置价值,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股份,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本案轮候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5月23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202110元,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3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902执3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董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