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91民初172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工业北路中段南路。
原告***诉被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因原告暂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