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1民初63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工业北路中段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后损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承揽的高新区儒辰观澜府工地加固板墙。当日原告不慎跌倒在铁架上面,造成手掌部位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特此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石海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