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1民初1919号
原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工业北路中段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8756246H。
法定代表人:裴增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山东省临朐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后元沂村**,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咸 静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人民陪审员 白华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夏蒙蒙
书 记 员 陈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