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2771号
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乔传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裴增利,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2元,由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