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2505号
原告:新乡市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44NYWW16,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阳和社区祖师庙4排5号。
法定代表人:李里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生,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8756246H,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工业北路中段南路。
法定代表人:裴增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54224203,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家,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乡市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