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民初63号
原告:倪宪平,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杰,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工业北路中段南路。
法定代表人:裴增利,公司经理。
原告倪宪平与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倪宪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后损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承揽的高新区儒辰观澜府工地加固板墙。当日原告不慎跌倒在铁架上面,造成手掌部位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特此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宪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宪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