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01民初3282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小区龙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207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