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01民初3284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