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2113号
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爱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利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辉,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何仁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