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825执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825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1071676.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