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899号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申请人: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金融港B2幢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64917N。
法定代表人:瞿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6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