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萧县杜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7077号

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飞龙路以南义银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瞿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火,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杜老楼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1503.5元,由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宁

人民陪审员 徐 勇

人民陪审员 孙长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