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7077号
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飞龙路以南义银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瞿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火,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杜老楼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1503.5元,由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宁
人民陪审员 徐 勇
人民陪审员 孙长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