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县杜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2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飞龙路以南义银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瞿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火,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杜老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勋,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萧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玲玲

审判员  杨俊举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珊珊

书记员王朔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