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起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起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2198号 原告:江苏起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323968075Q,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建业路张庄全民双创园(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XLKWK5H,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造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起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起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起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起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17元,减半收取14959元,由原告江苏起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