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3312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