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21财保123号
申请人:山东智鼎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67415098,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7号13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347067167,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城车站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及存款52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