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21诉前调确186号
申请人:山***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67415098,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7号1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滨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347067167,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城车站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调解阶段,经调解员***调解,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