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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28号
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小营办事处205国道与新五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培刚,经理。
被告:滨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东车站47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为兵,经理。
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计2379元,财产保全费1673元,由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卫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