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621民初2652号
原告:滨州市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347067167,住所地惠民县城车站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为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波,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166931569X,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芳,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惠民高效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9030756-2,住所地惠民县胡集镇乐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民,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市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祥公司)与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蒲城公司)、惠民高效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惠民高效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波、被告蒲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芳、惠民高效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蒲城公司、惠民高效区支付工程款76027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蒲城公司、惠民高效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惠祥公司与蒲城公司签订《区域性联合体承建工程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承建惠民县兴胡社区项目工程,该项目工程由惠祥公司负责实施,包括工程的组织施工、垫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工程款的拨付等与项目有关的一切行为。蒲城公司收取惠祥公司1%的项目管理费,并放弃其他一切权利和不承担相应义务。2017年10月30日,蒲城公司与惠民高效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蒲城公司承建位于惠民高效经济区德馨路以南、新武大道以西的兴胡社区43#-77#住宅楼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第六标段),并对合同价款等内容作出约定。后惠祥公司根据与蒲城公司签订的《区域性联合体承建工程协议书》作为实际施工人入场组织施工,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投入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蒲城公司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工程建设。现项目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惠祥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蒲城公司、惠民高效区应当支付惠祥公司已完成工程总量价款的40%,即7602740元。庭审中,惠祥公司称其已收到部分应付工程款,剩余5000000元未支付,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000元,并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蒲城公司承认惠祥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惠民高效区承认惠祥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是与蒲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具体施工的是惠祥公司,至于惠祥公司与蒲城建筑之间的关系其并不清楚;根据合同进度,其尚有5000000元的工程款没有向蒲城公司支付,原因是在此期间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给其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款;案件受理费其不应承担。
本院认为,蒲城公司、惠民高效区承认惠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惠祥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惠祥公司与蒲城公司签订的《区域性联合体承建工程协议书》、蒲城公司与惠民高效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蒲城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交由惠祥公司完成了约定的涉案工程量,且已经惠民高效区验收合格,惠民高效区应按照约定向蒲城公司指定的惠祥公司支付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
5000000元。庭审中,惠祥公司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是对自己处分权的行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惠民高效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滨州市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000000元;
二、驳回滨州市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65019元,减半收取32509.50元,由滨州市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桑平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