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265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508670J(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