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468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508670J(5-7),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乔王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皖122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皖12民终438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皖122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0年11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曙光

审 判 员  杨玉岭

人民陪审员  范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