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468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508670J(5-7),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乔王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皖122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皖12民终438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皖122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0年11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曙光
审 判 员 杨玉岭
人民陪审员 范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