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1074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舒城县,农民。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玮良,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乔王慧,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计1596.5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俊   贤
人民    陪审员 张   霖   基
人民    陪审员 梅   永   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郭士坤书记员张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