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终1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皇藏峪路与当涂北路交口东300米瑶海社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2725549375R。
负责人:周宗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喻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光友,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508670J(1-7)。
法定代表人:乔王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辰,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新站城管局”)因与被上诉人万光友、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逸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1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站城管局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万光友对新站城管局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万光友、中逸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新站城管局将案涉窨井的巡查和维护工作交由中逸公司承担,中逸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一审判决对此事实也已查明,但仍判令新站城管局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2.案涉事故发生在2018年8月2日6:10,当时光照良好,万光友正在步行,有充足的时间判断路面情况,其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窨井盖破裂的情况,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万光友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案涉事故发生于机动车道上,万光友作为行人不应该出现在机动车道。故万光友应对案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万光友仅承担30%的责任不当。
万光友二审辩称,新站城管局是案涉路段的管理养护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未尽到管理养护义务导致案涉路段窨井盖损坏,造成万光友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新站城管局与中逸公司之间达成的委托维护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其一审提交的证据涉及向中逸公司的追偿权问题。本案中造成万光友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是案涉路段的缺陷和损坏,管理人没有及时发现消除缺陷,也没有在损坏的窨井盖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具有明显过错。万光友对损害后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存在过错也是轻微过错,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逸公司二审辩称,同意新站城管局的上诉意见。
万光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站城管局赔偿万光友医疗费32180元、护理费11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68786元、误工费66082元、交通费114元、司法鉴定费209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9177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新站城管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日6时左右,万光友步行至合肥市交口机动车道时,由于一雨水窨井盖破损,万光友一只腿掉入雨水窨井内,致万光友左腿部受伤。后万光友被送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左胫腓骨骨折,2018年8月23日出院,共住院21天。后万光友自行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19年2月3日,该鉴定中心出具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万光友因意外致左胫、腓骨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达50%(不足75%),构成十级伤残;2、万光友损伤后的误工期共计以180日为宜,护理期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共计以90日为宜;3、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万光友支付鉴定费2090元。2003年9月15日,万光友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本次发证日期自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2001年6月29日,万光友取得A2驾驶证。2017年7月7日,万光友与肥东县梁园汽车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万光友自愿将购买的车辆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落户于肥东县梁园汽车运输公司,落户期限从2017年7月7日起至该车报废或万光友将该车转出肥东县梁园汽车运输公司。2019年10月12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向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新海大道、灵石路排水设施管理职责的回函》,载明:依据2011年3月1日合肥市《2011年第一次大建设调度会会议纪要》中第十三条“关于大建设路桥项目管养问题。会议明确,……;在市辖四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由市级管理单位接收管理,次干道和城市支路由各区负责管养;……”,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规定我辖区范围内的新海大道、灵石路道路管理职责为新站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特此回函。2017年8月21日,新站城管局与中逸公司签订《新站高新区城管局2017-2018年度窨井、消防栓设施巡查及维护工程合同书》,约定:新站高新区城管局2017-2018年度窨井、消防栓设施巡查及维护工程(二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中逸公司,由中逸公司对新站高新区城管局2017-2018年度窨井、消防栓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政府采购谈判文件》中三.采购需求第一条第4项载明:出现产权属于发包人的窨井设施事故,承包人作为发包人单位的巡查维护单位需全权负责协调处理工作,承担相关所有赔偿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另查,万光友系城镇居民。庭审中,中逸公司称:其向万光友支付医疗费1000元,万光友不认可,中逸公司没有提供支付医疗费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光友在新站城管局管理的道路上步行掉进窨井受伤,因新站城管局未在损坏窨井盖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新站城管局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时系白天视线良好,万光友作为行人不应在机动车道步行,且步行时对路面状况没有观察,故未能谨慎确保自身安全,自身对其损害后果亦有过错。该院酌定新站城管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万光友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费用和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万光友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鉴于新站城管局对万光友主张的医疗费32180元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90天,按2018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23.48元计算为11113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21天计算为1050元;关于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90天,按50元/天计算为45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万光友系城镇居民,故其主张残疾赔偿金68786元(34393元/年×20年×10%),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经鉴定误工期180天,万光友提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挂靠协议》,故参照2018年安徽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日平均工资197.29元计算为35512元;关于交通费,结合万光友实际就诊情况,其主张交通费114元,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依据万光友提供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其主张鉴定费2090元,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次事故造成万光友十级伤残,并结合其在此事故中有过错,该院酌情支持3500元。上述赔偿费用,合计158845元。由新站城管局向万光友赔偿112242元(155345×70%+3500)。万光友要求新站城管局承担保全费,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中逸公司称向万光友支付医疗费1000元,万光友不予认可,中逸公司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新站城管局、中逸公司部分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光友112242元;二、驳回万光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万光友负担220元,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负担31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光友一审已举证证实案涉路段由新站城管局承担养护职责,新站城管局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新站城管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二款规定的“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站城管局虽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将案涉路段窨井等设施的巡查、维护工程交由中逸公司提供服务,并以招标文件的形式要求中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约定不能免除新站城管局的法定赔偿责任,亦不能对抗第三人,新站城管局以此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案涉事故主要由窨井盖自身的缺陷引起,但万光友无故步入机动车道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一审酌定其自身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新站城管局上诉主张应由万光友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综上,上诉人新站城管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松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付兴
书记员徐园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