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砼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54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砼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滑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U5YYUXA
法定代表人:吴小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原东方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01楼13层130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2096983
法定代表人:万飞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砼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