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工业园书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